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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的两重身份,到底是姓‘农’还是姓‘建’?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有“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质主要是指这其中的建设用地分类,一般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一栏中都会登记商业、住宅、工业、办公等分类,这就是土地性质。

2016年3月16日魏青海与栗爱河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就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西沿头村北京市兴顺水泥制品厂东南侧约9亩建设用地租赁给乙方厂房经营使用,合同双方明确了乙方租赁该块土地用于建设钢结构厂房建设经营使用,并且明确甲方应保障乙方顺利建筑的前提下确保乙方的投资安全。乙方在与土地承租房各甲方签署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并缴纳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租金后,开工建设钢结构厂房,为此工程支付共计385.78万元,该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

同年2016年4月1日魏青海与马静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就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西沿头村北京市兴顺水泥制品厂东南侧共约4亩建设用地租赁给乙方厂房经营使用,合同双方明确了乙方租赁该块土地用于建设钢结构厂房建设经营使用,并且明确甲方应保障乙方顺利建筑的前提下确保乙方的投资安全。乙方在与土地承租甲方签署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并缴纳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租金后,开工建设钢结构厂房,为此工程支付共计385.78万元,该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

2016年12月30日,魏先生接到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京国土顺函【2016】229号《关于妥善处理木林镇西沿头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函》,该函件魏先生承租的土地上的钢结构厂房定性为违法建筑,要求依法拆除。2017年4月7日,魏先生投资建设的钢结构厂房被顺义区环保部门和顺义区木林镇政府强制拆除。

根据以上甲乙双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魏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就甲乙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系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乙方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该合同的全部义务,合同约定甲方应保障乙方顺利建筑确保投资安全,现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原来导致愿签署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乙方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因两块土地为同一事件合并审理,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3民初3895号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栗爱河赔偿原告魏青海经济损失十三万七千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驳回原告魏青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栗爱河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方不服当提提起上诉求情,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3民初24853号判决驳回了原被告方的诉求案件将移交公安处理

本该是合理合法的投资建设用地,魏先生通过合法租赁的形式在土地上开始了建设,投资所有合计四百多万,当地政府的一纸文件下发,告知魏先生所租赁的土地上建设的所有厂房属于违建,现有土地的性质变成了农业用地,几百万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在寻求各级职能部门和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给自己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希望得到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赔偿因此给魏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